(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4)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债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可能对可转债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8)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或者所持股份已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投资者每增加或者减少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而在此期间,不能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另外,针对创业板公司股本较主板公司相对小的特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