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等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1.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