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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的外汇管制包括:1.对经常项目收支的管制经常项目在国际收支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同时一国经常项目收支状况对本国的创汇能力和国内经济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对经常项目收支的管制通常是各国外汇管制的重点。其管制的一般方法是规定出口商和所有能从境外获得外汇的居民,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他们得到的外汇按官方汇率卖给外汇管制部门指定的外汇银行;对进口商和所有那些必须使用外汇对外支付的居民,都必须经外汇管制部门批准按官方汇率以指定外汇银行购买外汇。对出口商品外汇管制,一般采取以下措施:出口商首先必须获得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和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在商品通过口岸以前,出口许可证还须获得某一授权银行的批准,并向授权银行申报出口商品的价格、金额、结算币种、收汇方法、目的地和期限等内容,同时承诺在一定时期向银行交出所有的外汇收入。在出口商要求外国进口商以汇票通过银行支付时,汇票必须由授权银行贴现,或通过授权银行传递汇票收取外汇。这样可以保证授权银行获得全部外汇收入。有些国家把结售出口外汇和颁发出口许可证两项措施结合进行,在出口许可证上填明出口商品价格、金额、收汇方式等内容,同时办理交验和审核信用证手续,以防止出口商隐匿出口外汇收入。进口商和其他外汇需求者所需求外汇采取外汇管制部门分配外汇的措施。其主要的方法,一是购买外汇许可证制度,即外汇需求者首先必须获得购买外汇的许可证,然后在授权银行购买定量的外汇;二是计划供给制度,即根据一定时期内国际收支贷方交易的外汇供给量和主要借方交易的外汇需求量,来决定每个借方项目的外汇限额,然后根据申请外汇的顺序将外汇分配给申请人,直到该项目的外汇份额分配完为止。对劳务出口、馈赠、资本收益等外汇收入管制比较困难。通常采用的措施是加强对国际信件的检查,以防夹带国内外货币,对居民持有的外国证券进行严格登记,对非居民在本国银行账户加强管理等。在限制外汇支出方面,一些贸易管制方法如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证制,通常与外汇管制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在限制商品进口方面,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证制的作用与外汇管制是相似的,因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证制是直接对一定时期内商品进口量的控制,在一定时期内也就必然限制了商品进口需求的外汇,如果进口商品的价格或外国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发生变化,商品进口量也随之变化,所以,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的实际作用更大些,但是外汇管制比贸易管制的作用更全面,它不仅限制了商品贸易,同时还可控制劳务与资本交易。2.对资本输出入的限制当外国资本流入时一般要兑换成本币,则外汇供应增加;当国内资本流出时要兑换成外币,则外汇需求增加;因此资本的输出入直接影响一国外汇供求和国际收支状况,资本输出入也就成为外汇管制的重要领域。西方国家限制资本输入的主要措施有:(1)规定本国银行在吸收非居民存款时必须缴纳较高的存款准备金。例如前联邦德国政府规定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应缴纳90%~100%的存款准备金,这一规定使银行吸收外国资本的成本增加,从而抑制了外国资本的输入。(2)规定银行对非居民活期存款不付利息,甚至超过规定的存款余额加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例如瑞士银行曾规定凡非居民存款超过100000瑞士法郎,不但不付利息,还要按季收10%的手续费,以限制外国资本的输入。(3)限制商业银行向非居民出售本国的远期货币业务。例如瑞士政府在1974年11月对商业向非居民出售远期瑞士法郎进行限制。(4)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的有价证券如。如日本从1992年10月起曾经规定禁止非居民购买日本有价证券。(5)限制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借用外国资本。如前联邦德国曾经从1973年2月起,凡利用外国资本和外国贷款额超过8000德国马克时,必须经过前联邦德国中央银行批准。西方国家对资本输出的限制通常是在战争期间和国际收支发生危机时,并同时配以鼓励资本输入的政策。通常采用的措施是限制本国对外国长短期资本的贷放;限制外国在本国发行债券;或对原先借入资本还本付息进行一定的限制;限制对外直接投资;规定银行贷款最高限额等。3.对非居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制国际结算中的绝大部分是以外汇凭证传递与转移的非现金结算方式并最终通过银行存款的调拨进行的,这些银行存款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及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调拨,与外汇收支有直接关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账户所在国的国际收支,所以外汇管制国不仅要控制本国居民的外汇交易,还要控制外国居民对在本国银行的存款的使用。各国对非居民在本国的存款一般通过设立以下三个账户实施管制:一是自由账户。自由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非居民出售黄金的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其账户开立者在办理国内外一切支付和转至其他非居民账户时,有权使用该账户款项。二是有限账户。一般包括国内与国外两个账户。对非居民在国内的收支,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汇出境外,只能转入国内账户或转账账户,国内账户行的资金也只能用于在国内购买商品或其他支付。转账账户上的资金还可以转入其他非居民持有的转账账户里。三是封锁账户(或冻结账户)。非居民在此账户上款项不能换成外币并汇出国外,也不能用于购买本国的长期债券和不动产以及支付在国内的旅游费用。德国在1931年率先设立了封锁账户,二战后不久英国又将账户管制制度加以发展,还规定了各账户之间相互转账的限制。目前经济发达国家基本上取消了账户限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仍实行账户管制。巴西设立了非居民克罗萨多封锁账户,将不符合外资注册法而禁止汇出境外的资金归入该账户,但这些资金可用于在巴西境内支付以非居民名义收取的各种费用。4.禁止黄金和现钞输出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私人输出黄金,在需要输出时通常由中央银行办理。对本国现钞输出也做出限制,通常规定一个最高限额,限额内可自由携带出国,超过限额须经外汇管制机构核准。
外汇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外汇管制依照该国法律、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进行。外汇管制的执行者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另设的其他专门机构,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制所针对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各国的外汇管制法规通常对居民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管制较松。外汇管制所针对的物包括外国钞票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和黄金;有的国家还涉及白银、白金和钻石。外汇管制法规生效的范围一般以本国领土为界限。在设立特区的国家中,某些外汇管制法规可能不适用于特区。一个国家对不同国家货币的外汇管制宽严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外汇管制针对的活动涉及外汇收付、外汇买卖、国际借贷、外汇转移和使用;本国货币汇率的决定;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以及本币和黄金、白银的跨国界流动。外汇管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分为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两种类型:前者指对本币汇率做出的各种限制,后者指外汇配给控制和外汇结汇控制。
2.自然人和法人买卖和持有外汇都要受到严格控制。 3.出口商出口所得外汇必须按规定全部或者部分向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兑换成本国货币,而进口所需外汇,则须申请进口许可证,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根据许可证上所载的金额供应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