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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业务纠纷时,投资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根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的探讨,目前PE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和优先收益--GP激励--按比例分配为顺序的收益分配模式。 2、具体为: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并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向投资人分配(该分配原则系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简称资金占用费),以实现全部投资人出资的保值。 然后,按照“追赶条款”,以在满足LP投资保值的基础上,对GP进行激励。即,将对投资人的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然后,在这个分配基础上还有剩余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资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进行最后一轮分配。
投资者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因资本市场业务发生纠纷时,除了通过诉讼、仲裁、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寻求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外,还可以向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中心是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第一个紧密结合调解与仲裁功能的纠纷解决机构,调解结果在境内外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程序环节较少且简单方便,可以为投资者减少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
1、根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的探讨,目前PE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和优先收益--GP激励--按比例分配为顺序的收益分配模式。 2、具体为: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并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向投资人分配(该分配原则系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简称资金占用费),以实现全部投资人出资的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