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回购完成6个月后才可减持,严防出现“短炒”行为;二是须提前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保证股东知情权,确保股东可以提前卖出股份;三是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进行减持,限制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不当减持;四是严格限定每日的减持数量,保证正常交易秩序;五是限定股份卖出申报价格,避免拉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另据了解,交易所已着手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将密切监控和严格监管上市公司卖出已回购股份,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股份回购会不会为大股东减持股份“抬轿子”?会不会成为“割韭菜”的手段?上市公司会不会通过不当信息披露实施“忽悠式”回购?这些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11月23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先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回购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大交易所《回购细则》内容基本相同,主要体现了“松紧结合”的思路。 上交所细则全文60条、深交所细则57条,旨在为上市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股份回购,提供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