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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晚间,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其中,回购细则明确了回购股份的处理方式、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和防范忽悠式回购的措施;而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在经过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仅修改了“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条款。
23日晚,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完整体现了精细监管的思路,松紧结合,张弛有度。对护盘式回购亮“绿灯”,取消了现有规则的一些限制,给予更大自由度。对“动机不纯”的回购,细则也设置了针对性条款。一方面,通过规范回购提议、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等规定,压缩“忽悠式回购”的空间;另一方面,为堵住利用回购进行不当套利的漏洞,新增了一系列要求,比如只有“护盘式回购”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出售回购股份,且严控减持节奏和数量,减持方还需要遵守锁定期和减持预披露的要求。
证监会新明确了三种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分别是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的情况;当上市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公司,被允许开启护盘式回购。 修订后的回购条件看点:本次修订回购股份理由除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方式更加灵活。 修订后的回购程序看点:回购授权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回购股份手续更加简单和容易实现。 修订后的回购股份处置引入库存制度: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配合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三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了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股份供应量,公司合计持有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另外,对回购交易方式提出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