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并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费用规定》)。《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题市场化竞争。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另外,征收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取消基金管理人员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于2009年12月14日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2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告〔2013〕26号《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基金销售费用规范、附则4章19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