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基础,其中蕴含的“信托—受托”关系,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经营,投资人作为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分享利益,不参与基金的具体运作,因此,相比公司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信托制基金最大的弊端是IPO退出障碍,证监会始终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持谨慎,并于2009年口头要求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多数信托公司以PE方式参股企业的投资方式因无法上市,难以实现预期中的高额回报。鉴于此,信托型私募股权基投资金又有新的业务创新,最近比较常见的是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再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目标公司的模式,或者信托公司成立SPV(特殊目的公司),再通过SPV向目标公司投资的模式。
你好,(一)、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产品的安全性高于基金,风险较低;(二)、在投资渠道方面,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只限于股票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