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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银行业务至2012年止,在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前,仍然属于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金融实践区域。银行对客户所销售的理财产品,均为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获得募集资金的名义所有权并管理和运用募集资金,该资金独立于商业银行自有资金体系之外,分属表外资产,其收益最终归属于理财产品的受益人。从其本质上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充分体现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托财产”财产独立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等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从而决定了所有类型的理财产品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信托法律关系。
近年来,不少商业银行积极涉足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对投资者来说,该业务增加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对短期资金的需要。对银行来说,开展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拓宽了信贷业务类型,增加了银行经营性收入,可谓两全其美,随着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不断增加,该类业务也会成为更多银行的选择。但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信贷业务,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理财产品质押还存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无法进行适当公示的硬伤,可能面临因得不到明文法律规定支持而使担保落空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