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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基金的优点相较公司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有其独特的优势。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有法律地位却无实际主体,从交易成本来看,其仅仅是利用简单的合同关系将各方结合在一起,无须注册专门的组织实体,因而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投入,交易及运营成本低廉。集合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不同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关系,某一部分委托人的变动不影响信托的有效存续,因此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专门约定实现投资人的灵活退出;另一方面,灵活的退出机制又意味着灵活的进入机制,在一定封闭期之后可以进行定期的申购安排,有助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增加融资额度、扩大投资规模。另外,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离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提高资金安全性,同时有效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从税收的角度来说,信托只是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而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其并不构成应税实体,其所得课税是由受益人直接来承担,因此可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有效降低投资人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