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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基础,其中蕴含的“信托—受托”关系,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经营,投资人作为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分享利益,不参与基金的具体运作,因此,相比公司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信托制基金最大的弊端是IPO退出障碍,证监会始终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持谨慎,并于2009年口头要求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多数信托公司以PE方式参股企业的投资方式因无法上市,难以实现预期中的高额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