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基础,其中蕴含的“信托—受托”关系,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经营,投资人作为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分享利益,不参与基金的具体运作,因此,相比公司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信托制基金最大的弊端是IPO退出障碍,证监会始终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持谨慎,并于2009年口头要求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
可从以下五方面区分:1、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产品的安全性高于基金,风险较低。2、投资渠道方面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数股票和债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资渠道范围。3、法律方面两者适用的法律有差别。4、监管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无需银监会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在运行中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5、资金募集方面就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