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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等。 (2)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本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3)投资者进行买入平仓委托的,须持有相应义务仓。买入平仓的委托数量超过所持有的义务仓的,该笔委托无效。 (4)投资者进行卖出平仓委托的,须持有相应权利仓。卖出平仓的委托数量超过所持有的权利仓的,该笔委托无效。 (5)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的,应当先提交合约标的备兑锁定指令,将其证券账户中的合约标的提交为用于备兑开仓的证券。本所实时锁定相应数量的备兑备用证券,锁定后的备兑备用证券不得卖出,仅可用于备兑开仓或者解除备兑锁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得被指定为备兑备用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