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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谢邀回答: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有的特点如下:1、健康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对其状态是否健康的判断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且标的的健康状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还存在不一致的现象;2、保险标的价值的不可量化性;3、风险事故的高发性;4、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具有隐匿性。疾病的发生是身体致病与自身免疫因素相互争斗的过程,通常时间比较长,这个过程是难以认识和把握的,因而存在较大的隐匿性。以上就是我对“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标具有哪些特点?”做出的解答,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有其他保险问题可以加我微信进一步沟通。
您好,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确切地说,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如果被保险人因为精病等原因导致身体处于非健康状态,将会使医疗费用增加、收入减少,有的甚至会因疾病损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这就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得到经济补偿。因此,健康保险所保障的就是被保险人身体的健康状态,确保被保险人在非健康状态时借助保险补偿金使疾病得到治疗,及时恢复健康。当然,不同的讲课保险合同会有不同的保障内容。其他问题您也可以访问产品官网或者致电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如果您有投保方面的疑问欢迎您找我一对一咨询咨询
您好!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有的特点如下:1、保险标的的复杂性。健康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对其状态是否健康的判断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且标的的健康状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还存在不一致的现象。2、保险标的价值的不可量化性。3、风险事故的高发性。4、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具有隐匿性。疾病的发生是身体致病与自身免疫因素相互争斗的过程,通常时间比较长,这个过程是难以认识和把握的,因而存在较大的隐匿性。
您好!(1)健康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虽然与人寿保险合同基本相同,但健康保险合同条款要比人寿保险合同复杂得多,因为在保单有效期内,健康保险可能会出现超过一次的索赔,保险金的索赔额差异也较大,理赔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健康保险合同中有较多的名词定义,有关保险责任部分的条款也显得比较复杂。 (2)健康保险合同中的残疾失能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与其他险种作一般性的分析和比较。该类保险合同应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性,因此在保险责任描述和文字上的细微的差别都需要仔细地斟酌。 (3)健康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与寿险是一致的,如一般的保险合同构成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理赔支付条款等,有些条款与寿险合同相似但不完全一致,如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费缴纳方式条款、保险期限条款和受益人条款,还有一些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中特有的,如体格检查和尸体解剖条款、法律行为条款、既往症除外条款、续保条款、共保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