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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如果还没有来得及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是可以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只是不同种类的健康保险合同变更的事项不太一样。被保人,投保人,受益人,缴费,保额等等。长期健康险合同一旦订立之后,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保险责任的,但部分保险公司提供了可转换权益,也就是说在投保人投保一定时间后,可以将健康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人寿保险,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投保健康险之前一定注意投吧须知和健康告知,医疗险就是针对医疗住院所产生的报销费用解决,有什么不明白的加我微信沟通
您好!一般来说,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可变更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1.投保人的变更在投保人死亡、保险合同转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不存在等情况下,可申请变更投保人,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住所、地址变更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2.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变更较为普遍,主要有: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增加或减少受益人人数;变更受益份额等。受益人变更时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且变更后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3.交费方式的变更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变更交费方法,如,由年交变为一次性交费。4.保险金额的变更一般来说,增加保险金额须订立新的保险合同,这里所指的保险金额变更一般指减少保险金额。如选择减额交清保险,即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合同继续有效。5.被保险人年龄的变更即投保人对过失误告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更正,按照误告的年龄差距加收或退还保险费。6.保险责任的变更长期健康险合同订立后,原则上是不能变更保险责任的,但部分保险公司提供了可转换权益,也就是说在投保人投保一定时间后,可以将健康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人寿保险,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