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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可以的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专业有专攻,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任何关于保险问题,欢迎加威信随时咨询,会为您提供中立、专业的意见和服务,帮您更进一步了解规划最合适的保障。
您好!一般来说,短期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可变更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保险人的变更团体健康保险合同允许变更被保人以及被保人数。其它健康保险合同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2.投保人依据或通讯地址的变更;3.含死亡保险责任受益人的变更;4.被保险人年龄误告的纠正。健康保险合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发生变更的效力。其书面形式可以是保险公司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或附贴批单,也可以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专门签订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一经变更,变更的那一部分内容取代了原合同中被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为了明确批注后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效力,国际惯例是:手写批注优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的附加条款,加贴的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旁注的附加优于正文的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