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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一、领取条件 (1)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1年; (2)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3)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逐月垫付生育津贴。 二、申领材料 1、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工资表和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承诺书) 2、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 3、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4、计划生育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三、申领流程 (一)申请 用人单位确认已按照规定逐月支付职工生育津贴之后,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请,并根据页面提示上传图片格式资料。或者用人单位确认已按照规定逐月支付职工生育津贴之后,用人单位经办人到达服务大厅,在大厅工作人员的指引下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写生育津贴申报信息,并根据提示上传图片格式材料。 (二)受理 用人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系统后台自动即时受理。 (三)承办审核(十日) 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待遇类别进行审核,并作出初步决定。 (四)复核审批(五日) 审批人核对相应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做出审批通过的决定,出具《深圳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业务待遇核准决定书》。做出审批不通过的决定,出具《深圳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业务待遇不予核准决定书》。 如审批人在核对信息时发现承办人审核结果有误的,可将任务退回给承办人重新承办。 情形复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五)办结与送达 业务办结之后,文书根据参保人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