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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是基于一定的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它由委托者、受益者和受托者三方构成。委托者是基金投资的设定人,即设定、组织各种基金的类型、发行受益证券,把所筹资金交由受托者管理,同时对所筹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受益者即受益证券的持有人,是普通投资者,其购入受益证券,参加基金投资,成为契约的当事人之一,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权。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其他有关的代理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通过与委托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收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相比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由于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设立的组织架构及法律关系不同,实际上并无优劣之分,因此,为使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更具灵活性,许多国家都允许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并存。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最为常见,而契约型基金则在英国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