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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哪些交易行为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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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投资者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开户证券营业部申报。投资者申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申报以下内容:本人或关联人姓名、信用账户、融券证券代码和名称、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数量
你好,证监会规定投资者或其关联人在卖出与融入标的相同的股票时,需要向开户证券营业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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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证监会要求投资者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投资者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开户证券营业部申报
您好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投资者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开户证券营业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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