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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商品期货ETF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以下简称“竞价买入”)的债券ETF份额、黄金ETF份额、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跨境ETF份额、跨境LOF份额和商品期货ETF份额,当日可以卖出。投资者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以下简称“大宗买入”)的债券ETF份额、黄金ETF份额、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跨境ETF份额、跨境LOF份额和商品期货ETF份额,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以下简称“大宗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下简称“竞价卖出”)。”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投资者交易、以现金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债券ETF、跨市场股票ETF、商品期货ETF或者跨境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三、第五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商品期货ETF:指以持有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为主要策略,以跟踪商品期货价格或价格指数为目标,使用商品期货合约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的E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