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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患过精神病的病人通常是不可以投保商业保险的。投保寿险、医疗险、重疾险等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健康告知,只有符合保险产品投保规则及健康标准的人群方可投保。而患过精神病(存在一定复发性)的病人,一般是因为这个原因就不能购买商业保险了,不过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等社会医疗保险还可以考虑 。保险是每个家庭都需要的风险转嫁工具,但怎么买,找谁买,买什么,都会有疑惑,我会用最专业的知识、最贴心的服务、帮您买对产品,不走弯路。如有需要可以添加我的微信进一步沟通了解。祝您和家人生活愉快!
您好,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购买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项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为精神病人,当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要买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话,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亲人为台同的受益当然,可以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对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其次,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里的意思是在您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经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同意。否则,指定的受益人无效。再次,如果您在购买完人身保险之后,在台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的,保险台同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变化而失效。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患精神病自杀的,不适用《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后才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做法依照保险台同的约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