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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根据自己不同的国情,建立了不同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美国为代表的是集中统一监管型。所谓集中统一监管,是指由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职能。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集中对期货市场进行全面管理。这是报据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法》设立的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统一监管全美国境内除证券期货外所有的期货市场。 日本为代表的是分散监管型。所谓分散监管,是指政府不专门设置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行政机构,而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分别履行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职能。日本由大藏省、通产省、农林水产省分别对金融期货市场、工业品期货市场和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英国为代表的是自律主导型。所调自律主导,就是由期货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政府只是起着指导作用。英国的非官方机构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对期货市场及期货机构进行着有效的监管。 以上三种模式各具特色,其中美国的集中统一监管型,较强调政府的干预,监管机构的权威性较强,并有相应立法作为保证,有自律组织作为辅助,较适合发展中国家期货市场的监管。我国采取的亦是集中统一监管型.并将期货与证券监管合为一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