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期货交易的依法监管主要表现在: (1)政府对期货管理具有统一性和不容置疑的权威性,但这些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政府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是违法的; (2)政府既要保持终审、终裁和终管的权力,也应主动去培育行业自律组织,并赋予行业组织和交易所相应的自律权力,实行分层次监管; (3)政府将具体的管理事务交与交易所和行业协会承担,力求不被具体的事务缠身,而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宏观规划、协调和监督上面; (4)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直接管理:主要表现在对交易所的管理,从交易所的设立到新合约的上市,直到经纪公司的注册,都由政府管理机构直接审批,包括对具体违法案件的调查、监督、仲裁和处理。 (5)政府期货管理部门的地位和权限。 作为国务院授权的政府管理部门,证监会具有相当大的管理权限,它是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期货交易的各项活动都具有广泛的管辖权。 各国政府对期货市场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这种制度是在长期的探索中逐步形成并完善的。我国期货市场发育的历史较短,其管理模式还基本上是以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为主,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