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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成立了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统一的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就具备了政府统一监管期货市场的组织保证。 2.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 (1)期货交易所管理 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进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依法批准期货交易所的成立。 ②批准交易所准备推出的新合约。 ③批准期货交易所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进行的修改。 ④审定交易所提交的实物交割地点和仓库。 ⑤监督和管理交易所的交易活动。 ⑥规定投机性交易合约的最大量和价格最大波动幅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在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以防出现操纵价格、散布不真实市场信息等非法交易行为。 ⑦根据期货交易法,处理违法活动。 ⑧有权批准期货协会与交易所作为自我监管组织,在法令许可下管理期货交易。 (2)期货市场参与者管理 期货市场参与者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出市代表、期货经纪人、期货交易顾问等。具体措施如下: ①严格的注册登记监管。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与经纪人在从事交易前,必须向证监会中请注册 ②不允许期货公司与经纪人滥用基金,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与经纪人必须将客户的保证金存款分立账户,不能与自有的资金混合,不能将客户的保证金存款挪为他用。 ③如无客户的委托指令,不允许期货公司与经纪人擅自为客户买卖合约。 ④经常性的审计和监督。 ⑤依法对交易者的违规行为或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3)期货市场中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维护期货交易的公平、公开性,保护期货交易者的正当权益,政府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对期货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①依法取缔期货交易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 ②向公众宣布各种期货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化; ③禁止为影响价格走势而传播虚假信息; ④防止价格操纵,以及囤积大量现货的行为; ⑤依法禁止非公开的内幕交易; (4)建立独立的仲裁体系 政府管理部门建立独立的仲裁系统进行高层次的仲裁,与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仲裁系统一起形成分层次的仲裁体系,具体纠纷和违规案件由哪个层次仲裁,当事人双方有权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