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近年来,针对类似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定义:有的是理财合同纠纷,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具体情况需具体对待。本案因涉《有限合伙协议书》《承诺函》《担保合同》等多类合同,系合同纠纷。上述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徐某已依约履行出资。现一年期满,本金返还及收益支付条件也已满足。此时,被告Z公司和被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出续展属于违约。徐某可以要求随时退出合伙,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本金,支付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有两个被告人。本案能够追加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关键在于担保合同。被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理财产品发行人(普通合伙人)及担保人,与被告Z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投资款项本金及收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