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能否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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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但是有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限制。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但是,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
您好,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能够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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