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如果与已登记的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是否必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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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事务所必须对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事项进行核查,若有,法律意见书中要说明情况,并核实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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