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发布于 2021-09-10 01:30:58

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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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徐顾问
资深徐顾问 2021-09-10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答:适用。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并在私募管理人登记环节落实。

【金牌黄经理】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是的,公募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的,同样需要遵守“静默期”的要求。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陈明
陈明 2021-09-10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您好,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适用“静默期”要求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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