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转股价在发行时已经确定,转股数量就确定了,可转债价格高低不影响摊薄比例,所以不存在高价或低价赎回的好坏问题。可转债强赎后,对控股股东来说,迟早都是摊薄股权,还不如早点赎回,上市公司少付利息,对上市公司有利,间接有利于控股股东。
实际上是上市公司赎回,虽然上市公司是体现控股股东的意志,但是在法律层面,不是同一个实体。控股股东不能决定是否赎回,而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只有在可转债到期、面值余额低于3000万两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才能在可转债低价时赎回。对于其他情况,上市公司只能在可转债高价时赎回,例如130元以上,这是由可转债发行条款确定的。一旦上市公司违约赎回,会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