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红利是投资者回报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股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石。 二、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要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决定公司的分红政策;要对分红安排进行具体规划,细化对股东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等等,增强红利分配的透明度,便利投资人决策;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需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依程序加以决策。 三、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要细化监管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是否有健全的股东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完善的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对分配形式和比例安排做过认真的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小股东的意见是否得到充分反映,分红的计划是否有足够的透明度,对分红进行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等。监管机构对分红问题应作全面和重点的检查、监督,对不当行为和不合理情形,要严肃予以处理。 四、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
你好,首先,在2011年度报告披露期间,深交所就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视,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予以明确的,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提交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2011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分红的决策机制是否完备、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等。
在2011年度报告披露期间,深交所就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视,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提交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