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明确的现金分红预期,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一是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是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定和审议现金分红政策及具体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三是上市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事会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是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六是要求再融资公司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再融资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七是要求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同时,证监会还将要求各地派出机构、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决策过程、信息披露以及执行情况是否合规等事项的监管。
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并予以充分披露。二是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规范现金分红行为,强化其现金分红承诺与执行的一致性。三是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实施新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按照投资者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税率,从健全政策机制入手,培育长期投资理念。随着各项政策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2010年至2012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